
关于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的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75 号)。《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 约定:“若
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本基金可变更为
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
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将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变更
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变
更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各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基金简称变更情况如下:
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变更前) 基金简称(变更后)
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销售机构对费率实施优惠的,从其规定)。同时长城中证红利低波
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变更日起照常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期将计入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对应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
二、法律文件修改
容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修改和更新,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修改后的《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自 2025 年 6 月 17 日起生效,《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
效。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因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亦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联接基金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
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业务公
告。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则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第一部分 前言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
号——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
法规。
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 三、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长城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金变更而来,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中国证监会”)注册。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第一部分 前言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基金法》、《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册。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中国证监会对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保证最低收益。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目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书。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
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 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 七、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第一部分 前言
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 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
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
示”章节内容。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示”章节内容。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司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第二部分 释义
限公司 司
同:指《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 限公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同:指《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中证红利低波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和补充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 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
份额发售公告》 《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
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书》及其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中证
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第二部分 释义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投资等业务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况的账户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城中证红利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
第二部分 释义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的日期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确认的日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ETF 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
第二部分 释义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和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义
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 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 不收取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新增)
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
标 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追求跟踪便利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
基金
第二部分 释义
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该 ETF”),该 ETF 和本基
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
目标。本基金选择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目标 ETF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 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
资基金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追求跟踪偏 数,追求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存续期限
第三部分 基金的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不定期
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目标 ETF 和标的指数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元。 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 数。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
行。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七、基金存续期限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不定期 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八、标的指数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指数。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 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行调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行调整。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
/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
额。 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 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 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告。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
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有联系也有区别:
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 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紧密跟踪。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同一标的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该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
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购或赎回目标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
的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 “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
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 回。
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 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审议。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
求进行申购与赎回的方式,申购赎回对
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
未知价法进行申购与赎回的方式,大额
申购、赎回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
冲击。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一、历史沿革
发售对象 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第四部分 基金的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更而来。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
历史沿革与存续
告。 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20241175 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基金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24 年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11 月 22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城中证红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同》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生效。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2025 年 6 月 5 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长
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 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 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根据《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将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投资基金变更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入基金财产。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变更相关事宜详见《关于长城中证红利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
为准。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二、基金的存续
明书中列示。 《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中列示。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份额持有人大会。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其规定。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
次认购,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个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超过 50%,或者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
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
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备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删除)
案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的债务和费用;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
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第五部分 基金份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 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统故障、目标 ETF 的投资市场休市、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暂停交易或延迟交收、目标 ETF 暂停交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易或赎回、目标 ETF 延迟支付赎回对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价、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或其它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当日申购申请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单笔
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
总规模限制、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单笔 值。
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 10、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
额上限的情形。 标 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
第五部分 基金份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9 项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理。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新增)
第五部分 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额的申购与赎回
值。
标 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合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同当事人及权利
限于: 限于:
义务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
利;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合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同当事人及权利
限于: 限于:
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合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同当事人及权利
限于: 限于:
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第六部分 基金合
限于: 限于:
同当事人及权利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义务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第六部分 基金合 限于:
同当事人及权利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删除)
义务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六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义务
但不限于:
(新增)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者
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六部分 基金合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同当事人及权利
但不限于: 但不限于:
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
构。 构。
一、召开事由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
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的基
有约定的除外;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第七部分 基金份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
额持有人大会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6)变更基金类别;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等的投票权。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 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
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
取;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 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 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 会。
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一、召开事由
(3)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 有约定的除外;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更换基金管理人;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3)更换基金托管人;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发生重大变化;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 (6)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
新业务或服务; 约定的除外;
(7)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形。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
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追求跟踪偏 数,追求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中证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 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
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备选成份 凭证)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
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含创业 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第十一部分 基金
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
的投资
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 含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 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
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 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
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
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
定)。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监会相关规定)。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成份股(含存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托凭证)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 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收申购款等。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
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 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
现基金投资目标。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在条件
以适当参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所 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所包含指数成
包含指数成份股以外的其他个股(非标 份股以外的其他个股(非标的指数成份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更好地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更好地跟踪指数。
跟踪指数。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大。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
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 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 的份额。
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 2、股票投资策略
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
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 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
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
(1)组合复制策略 因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 投资,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
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
调整。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
(2)替代性策略 数量的个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 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
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 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
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误差,优化股票组合的配置结构。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
股等进行替代。 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
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
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行调整。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
份券进行调整。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第十一部分 基金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的投资
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备选成份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
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产净值的 90%;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 ……
除上述(2)、(7)、(9)、(10)情形之 除上述(1)、(2)、(7)、(9)、(10)情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的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
开始。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其规定。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联接基金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第十一部分 基金 2、禁止行为 2、禁止行为
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低
波动 100 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 波动 100 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率(税后)×5%
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从沪深 A 股中 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从沪深 A 股中
选取 100 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 选取 100 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
率高且波动率低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 率高且波动率低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
股,采用股息率/波动率加权,以反映 A 股,采用股息率/波动率加权,以反映 A
股市场股息率高且波动率低的股票整体 股市场股息率高且波动率低的股票整体
表现。本基金为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表现。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
的股票指数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 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本
低波动 100 指数,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备选成份股 指数,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
第十一部分 基金
(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该业绩
的投资
净值的 90%。该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 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能够
的投资特性,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 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
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风险收益特征 但下文“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 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特征。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且目标 ETF 为
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通过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理
取任何不当利益。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
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或与其合并。相应地,本基金基
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
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
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
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 ETF 基金
第十二部分 基金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的财产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和。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第十三部分 基金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股
资产估值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资等资产及负债。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新增)
第十三部分 基金 7、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按估值
资产估值 日目标 ETF 的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
布的净值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三部分 基金 (新增)
资产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
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三部分 基金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
赎回费用等);
第十四部分 基金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费用与税收 付方式 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
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如下: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H=E×0.5%÷当年天数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年费率计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H=E×0.5%÷当年天数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双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方核对一致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双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方核对一致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法如下: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H=E×0.1%÷当年天数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双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方核对一致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的年费率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H=E×0.1%÷当年天数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支付。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
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双
方核对一致的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第十四部分 基金
付方式 付方式
费用与税收
-8 项、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8 项、第 10-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中支付。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十四部分 基金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 《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
费用与税收 承担);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第十六部分 基金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的会计与审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日至 12 月 31 日;
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第十七部分 基金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的信息披露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件。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十七部分 基金
(七)临时报告 (删除)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 2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三十个工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的信息披露 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
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第十七部分 基金
(十二)投资目标 ETF 的信息披露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目标 ETF 的以下相关
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
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 产生的费用,招募
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
明;(3)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发生的
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合同的变更、终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止与基金财产的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第十八部分 基金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合同的变更、终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止与基金财产的 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清算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但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合同的变更、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止与基金财产的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清算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延。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于《关于长城中证
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第二十一部分 更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
基金合同的效力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载明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长城中证红利
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